2011年4月22日(周五),原告杜洁与被告杜明因过去在校生活中的小事发生摩擦,原告杜洁朝被告杜明头上打了一拳。之后,被告杜明叫来同级同学即被告张浩、杜斌、杜伟、高杰与两次对原告实施殴打,原告当时称右手疼痛。2011年4月24日,原告发现右手掌骨骨折后,其监护人告知原告班主任,并于2011年4月25日住院治疗9天,支付医疗费1300余元。住院期间由原告母亲陪护。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应当根据过错各自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杜明被原告杜洁拳打后,叫来其他四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右手骨折的伤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因过去在学校生活中的小事对被告杜明大打出手,以致引发多人斗殴事件的发生。因此,原告杜洁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考虑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被告杜明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浩、杜斌、杜伟、高杰各自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杜洁应承担40%的责任。五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手掌骨折是在斗殴以外所致,以此证明自己免责,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7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五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