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抢劫盗窃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常年吸食毒品,2011年10月焦作市公安局对其进行强制戒毒,期间王某逃跑,在对其抓捕时,王某竟持刀伤害民警。2012年10月18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2月某日,被告人王某在强制戒毒期间借请假外出的机会逃跑。2012年3月某日,焦作市公安局戒毒所两位民警在一小区门口抓捕王某时,王某在明知抓捕民警身份、目的的情况下,仍然持刀威胁公安民警,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后趁机逃脱。当日,戒毒所民警再次发现王某并实施抓捕时,王某持刀反抗,致抓捕民警受伤,王某被当场制服抓获。经鉴定,两民警等人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