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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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赖账留一手 辨是非判全偿

  发布时间:2012-10-31 09:59:13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背信弃义者,最终会受到谴责和法律的惩罚。2012年10月23日,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1年,家住焦作市马村区的卢某某因自己买房缺少资金,向朋友方某某借款30000元,并于2011年5月3日向原告方某某出具了欠条,约定1个月后清偿。卢某某在书写欠条时,故意将欠条上的“欠方某某”写成了“欠万某某”。随后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条,到期后方某某多次向卢某某索要欠款,最终没有结果。方某某诉至法院,卢某某却称没有借方某某的钱,双方没有经济交往,欠条只能证明欠“万某某”的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卢某某向原告方某某借款事实清楚,有被告卢某某给原告方某某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方某某要求被告卢某某归还欠款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虽然其上书写的方某某的“方”少一点,因书写为被告卢某某本人书写,且欠条在原告方某某手中,法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遂判决被告卢某某一次性清偿原告方某某现金30000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c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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