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超市门前盗窃了一辆电动车,刚跑出不到二百米远,就被巡逻民警发现并抓获。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春红犯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43岁的王春红多年来一直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有吸毒史。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六个月,2005年至2011年期间,因吸食毒品先后三次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2日14时左右,被告人王春红窜至焦作市中站区跃进路某超市门前,看到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无人看管,顿起歹念,使用随身携带的“T”型锥和活扳,将该车车锁撬开后,骑车沿跃进路向东行驶至焦煤集团电冶分公司附近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335元,赃物已追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春红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