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的邱某以应聘找工作为名,第一天上班就盗窃老板王某财物价值1800元。10月29日上午,解放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邱某构成盗窃罪,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2日,被告人邱某经应聘到焦作市民主路富士达电动自行车专卖店上班。上午9点左右,被告人邱某称去外面复印身份证,就再也没有回来。后被害人王某发现其放在吧台柜里的蓝色皮包内的1800元现金不见了,遂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邱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且邱某的家人已将赃款全额退还被害人,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综合全案情节,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