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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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又贩毒 难逃法网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05 08:40:25


    2012年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毒品,到某大酒店与魏某某进行毒品交易,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3包。经鉴定,用无色塑料袋包装的土黄色粉末重4.9克,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单乙酰吗啡成分,海洛因含量为35.78%;用黄色塑料包装的土黄色粉末重49.4克,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单乙酰吗啡成分,海洛因含量为19.52%;用红色塑料包装的土黄色粉末重149.5克,检出巴比妥、吗啡因海洛因,对乙酰氨基酚、氨茶碱成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起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行为不应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理由与案件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的毒品重量应折纯计算的辩解理由,不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也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张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后,又实施毒品犯罪,数毒品再犯,依法亦应从重处罚。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机一部、电子称一个、手机卡二个,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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