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7年8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韩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王某携带手锯、撬杠等作案工具窜至焦作市某工厂生活服务公司仓库,由韩某在路边望风,王某等人将仓库门撬开,后韩某等人进入仓库内,与王某将92米型号为VV22型3×35+1×16电缆线(价值9476元)和6根宽120mm、厚10mm、重110千克的铝排(价值2750元)盗出并放在仓库门口,韩某等人准备将盗出物品装上摩托三轮车时被该厂保安发现,韩某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总价值12226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