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同担,利益共享”。本想与朋友合伙买车共同致富的范某,没想到朋友开车肇事负了全责,自己也要担负赔偿责任。10月30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范某赔偿四位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83572.93元。
2010年8月19日1时55分,张某驾驶豫G×××号火车经丰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站区三环模具厂门前时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行驶道路左侧,与王海某驾驶经丰收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豫H×××号轿车(承载王玉某、王四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海某、王玉某、王四某三人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查,肇事车辆系张某与被告范某合伙购买、共同经营的,张某因交通事故的全责到导致合伙人对外形成的侵权之债,被告范某与张某均有赔偿责任。故死者家属将被告诉至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与王海某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范某作为登记车辆的车主,在原告只选择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应依法承担肇事车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