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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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日报》:李某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12-11-07 16:39:17


    市民李某来电咨询:我父亲李某某1992年8月8日与母亲离婚,同年与于某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2006年3月15日某区民政局为父亲和于某补办了结婚证。2007年1月16日父亲去世,我认为民政局补办结婚证这一行为使本应由自己继承的财产被于某据为己有。请问,我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于某与父亲的结婚证?

    年颖(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庭长):李某不可以提起这个行政诉讼。首先,从实体法上来说,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只要婚姻关系双方没有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任何人无权干涉。李某某与前妻离婚后,又与于某补办了结婚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因此,李某某与于某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其次,从程序法上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李某与李某某和于某补办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没有切身的、现实的、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也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而只是与补办结婚证这一行政行为发生了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即其家庭成员身份及其遗产份额变化的事实。

    第三,结婚证是确定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凭证,对其确认无效或者撤销有其严格的法定理由及其身份限制,除此之外,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行使该项权利。

    综上所述,李某无权干涉父亲与于某的婚姻关系,而且也不具有提起撤销其结婚证之诉的原告资格。

责任编辑:cll    

文章出处:焦作日报2012年11月7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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