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措做生意资金,两男子利用伪造的假房产证诈骗亲戚9万多元,但生意没做成,资金却被两人挥霍一空,结果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日前,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东某、陈某进行了一审判决。
东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在一次闲聊中,东某提出想借钱做生意,让陈某帮忙找人借钱,陈某就马上想到了开公司的表哥王某,于是就随即联系其表哥王某,王某看在表弟陈某的情面上,同意借款,但提出借款需要相关财产抵押担保。为了能尽快让王某借款,东某就带王某到东某父亲的一处新房,称这是自己的新房,以骗取借款人王某的信任。2011年9月12日,被告人东某、陈某经预谋后,用一本伪造的假房产证抵押给王某,骗取王某现金3.72万元,赃款被东某、陈某挥霍;为了筹措更多的钱款,2011年9月26日,东某与陈某再次预谋后,两人又伪造了两本假房产证,用假房证再次抵押给陈某的表哥王某,骗取王某现金6万元。案发后,赃款被东某、陈某挥霍。
2012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东某、陈某以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抵押,且编造借款用途,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欺骗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东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东某在缓刑考验期再犯,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东某的家属已经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在量刑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已经退赔了被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二人作出如下判决:判处被告人东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加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后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造型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