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听浙大一位教授讲:“如今国人多爱虚荣”,乍一听不很爱听,仔细想来虚荣心这东西大家可能或多或少的都有一点,但如果过份爱慕虚荣,则会使人误入歧途,当以本案当事人为戒。2012年5月8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王瑛今年34岁,未婚,以推销某品牌的保健品为业,月收入200多元到1000多元不等,有一个女儿正在上幼儿园。平时生活虽不富裕,但在父母和男朋友的帮助下,生活过的还算平静自然。然而,当王瑛看到身边的同学、朋友一个个逐渐都富了起来以后,他们吃穿名牌、花钱阔绰,这让王瑛的心理发生了一些变化。为什么,别人可以吃大餐,穿名牌,住好房子,出入有车坐,自己就该平淡清苦的过一辈子么!追求上进,通过正当的手段致富,这本是件好事,但王瑛却没选择这条路,她选择了“走捷径”。她先是向朋友借了三万元钱,挥霍一空以后,又向某担保公司借了四万元,正当王瑛沉醉于自己构建的虚伪浮华生活之中时,讨债人员相继上门。眼见着被讨债者逼的没了办法,王瑛又想到了一条“妙计”,也正是这条“妙计”,让她真正踏上了“不归路”。2011年1月,她托人伪造了两个假的房产证,并向其朋友本案被害人李伟虚构了自己在某商场做收购纸箱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用两份伪造的房产证抵押从被害人李伟处骗取现金共计76100元,一部分钱用来还了担保公司的款,另一部分自己又进行了挥霍。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合计人民币76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瑛所诈骗的赃款未追回,给被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失,故对其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