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心爱的女友因喝酒少被人无端殴打,男友一时生气,遂将喝多打人的女孩殴打致伤,结果不仅支付了被害人赔偿金,还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日前,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8918元。
耿某的女友阿芳和阿丽同为焦作市一KTV陪侍人员。2011年12月20日晚,阿芳和阿丽在KTV四楼一房间内陪客人喝酒,在喝酒期间,已经喝多的阿丽认为阿芳喝酒少而与阿芳发生争吵,后二人在走廊上再次发生争执,借着酒意阿丽遂对阿芳进行殴打。阿芳无端遭人殴打,心中很是委屈,就打电话告诉男友耿某,耿某一听心爱的女友被打,非常生气,马上就骑摩托车赶到阿芳所在的KTV,在安抚阿芳的同时,让人将阿丽叫到一房间内。看到打人的阿丽,耿某怒从心生,一时冲动遂对阿丽实施殴打,致阿丽头、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阿丽因钝器类作用致右眼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明显移位、右侧上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阿丽受伤后,入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10343元,医嘱住院期间一人陪护。
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耿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耿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阿丽对本案发生具有明显过错,故对被告人耿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按照刑法及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耿某应对被害人阿丽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因被害人阿丽对本案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对其遭受的损害结果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故法院将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酌定为:耿某承担70%,阿丽承担73%,据此,被告人耿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8918元。法院遂依法对被告人耿某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