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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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欠款怎能玷污夫妻之情

  发布时间:2012-11-12 09:55:27


    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夫妻离婚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周某与王某结婚后,妻子王某一直没有生育,二人领养一女儿。王某常年疾病缠身,多次住院,二人收入又不高,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王某的兄姐出于同情,为王某看病承担了部分医疗费。丈夫周某心有怨言,不愿意再给妻子王某治病,并在此期间认识了曹某,二人互生爱慕。为了达到合法结婚的目的,周某一直与妻子王某纠缠想要离婚,无奈之下,王某在重病快要不治的情况下,同意与周某协议离婚。办完手续当天周某给王某的家人写下了因给王某治病而借王某家人数千元债务的欠条,并签下了自己的名字。离婚后数十天,王某死亡,数月后周某与曹某结婚,周某的养女被送往其亲生父母处。

    王某的家人要求周某偿还欠款,周某拒不偿还,无奈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周某偿还债务,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周某诉称即使是王某家人为王某治病出了一部分医疗费,也是夫妻的共同债务,王某已去世,应由王某的继承人承担一半。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的家人持有由周某亲笔书写的欠条,能够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王某常年患病,无生活自理能力,经济来源无法满足日常生活及看病需要,王某家人出于同情,出钱给其看病,周某为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以自己的名义在办完离婚手续的当天写下欠条,是其个人自愿承担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所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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