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董某不讲公德,一次饮酒后在他人家门口随地小便,遭制止后恼羞成怒,最终付出高昂代价。6月30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44岁的董某系河南省原阳县人。2009年3月2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董某酒后在焦作市中站区居民梅某家门口小便,被梅某看到,遂上前制止,董某不听,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后董某将梅某推翻,并从地上捡起一砖块朝梅某的头部砸去,致其右眼眶内壁骨折,经公安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梅某的伤情为轻伤。
案件在审理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董某赔偿梅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已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