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份,程某与马某在赌场认识后,迅速发展到情人关系。09年11月16日,程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当时程某承诺2010年5月1日前偿还,并给马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马某多次催要,程某分文未付。双方形成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程某偿还原告马某欠款10万元。马某不服,向焦作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12年7月2日,焦作中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程某说根本不欠马某10万欠款,当时打借条是因为马某对其有胁迫行为。经焦作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程某在2012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马某3万元;余款2万元,程某于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如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马某按一审判决10万元申请执行。本案得到妥善的解决,化解了双方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