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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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挂坏高压线 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

  发布时间:2012-11-12 10:00:52


    一投保车辆与高压电线相挂并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因拒绝赔偿被告上了法庭。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先生高压电线修复费21173元;被告王甲赔偿原告鉴定费94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18日, 车主王甲到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自卸大货车办理了交强险,2011年4月19日又在该保险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等险种。2012年1月8日14时30分,司机王乙驾驶王甲的被保险车从东向西行驶至一变电站北侧时,与王先生承租的某牧业合作社的高压线相挂,造成高压电线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有关部门认定:当事人王甲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高压线所有者王先生无责任。2012年2月9日,王先生委托价格事务所对损坏的高压专用线路的修复价值进行了认证,结论为,认证标的在认证基准日的修复价值为人民币21173元,王先生为此支出鉴定费940元。2012年5月21日,原告王先生以被告王甲、王乙、保险公司未对其进行赔偿为由,将之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乙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高压电线损坏,因王乙系被告王甲所雇用的司机,其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的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王乙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王甲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被告王乙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而被告王甲所有的大货车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商业险,故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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