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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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私卖母房,法院判买卖无效

  发布时间:2012-11-12 11:28:44


    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朱某某与被告程某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有单位福利分房两套。2010年年底,原告朱某去女儿家临时居住。2011年5月18日,原告的养子被告朱某某以40万元的价格将该两套房屋卖给被告程某,被告程某将该两座房屋装修后,即搬进居住。2011年9月,原告回家时,发现房屋被养子被告朱某某卖给被告程某,遂纠纷成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朱某某与被告程某间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两套房屋系原告朱某所有,被告朱某某未经所有权人原告朱某同意,私自将该两套房屋卖给被告程某,故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侵犯了所有权人原告朱某的合法权利,属于无效协议。原告朱某要求判令二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请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两被告签订的两套房屋的买卖协议书无效。

责任编辑:c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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