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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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车发生连环撞 理赔推诿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2-11-12 11:40:37


    某汽车运输公司为其名下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但在向投保公司申请理赔时却与之发生纠纷,于是起诉到法院,2012年11月9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该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原告相依应的保险赔偿金。

    2010年9月27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50000元)等险种,保险期间从2010年9月28日至2011年9月27日。

    2011年3月20日21时58分,陈某驾驶机动车与郑某的货车在青银高速吴靖段下行线1071Km+100m处发生刮擦后,碰撞秦某驾驶的原告车辆,该车受力后又撞到王某驾驶的大货车。该事故导致:陈某受伤,梁某(王某车内)死亡,四车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梁某、秦某无责任。

    2011年4月15日,经交警支队主持调解后达成协议:原告车损由陈某和郑某承担责任;原告赔付死者梁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当天履行)。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时,被告推诿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已向该第三人赔偿的,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在缴纳保险金后,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先行赔偿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均不超出两投保车辆交强险22000元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50000元的保险限额,现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原告先行赔付的保险金,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已支付的保险金,应从中扣除。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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