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在清扫办公室楼梯时,不幸摔伤,后因和公司就赔偿问题起纠纷,遂诉至法院。2012年11月9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工伤赔偿金3315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8日,原告张某在打扫被告某公司办公楼一楼楼梯时不慎摔伤,原告受伤后被被送至焦作卫校附属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外踝粉碎性骨折,住院21天,共花去医疗费6350余元。原告张某未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8月22日,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张某的伤残程度作出鉴定,鉴定结论为:构成九级伤残;2012年9月3日,原告张某向中站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裁决某公司向张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被告某公司不服该裁定,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张某在被告某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负责打扫公司办公楼卫生是事实,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被告张某在工作时间里,为公司工作,在工作的场所不慎摔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某公司应支付原告工伤赔偿金33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