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廉政监督员对执行工作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粗、失之于软的弊病,孟州法院出台了《关于廉政监督员介入执行廉政风险点的暂行规定》,针对执行程序上的重点环节、执行措施中的重要节点和财产实体处理中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了廉政监督员介入执行风险廉政监督的内容和程序,将执行案件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有效降低了执行岗位的廉政风险,切实扭转廉政监督员对执行工作监督流于形式、被动监督的局面。
一是在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和解、恢复执行等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引入廉政监督员参与制度。要求合议庭讨论确定上述程序时,应当邀请监督员参加,克服以往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时,由于执行权力过于集中、案情不够透明、机构自裁自执所带来的监督不力的弊病,从而进一步扩大了执行公开程度,拓宽对执行工作实行监督的渠道。
二是对查询申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的重要节点,要求监督员参与执行过程。通过廉政监督员参与执行案件,对执行过程进行审查,并由监督员签署意见,监督员不同意或未签署意见的,不得报执行局局长审签,彻底改变了以往对执行工作被动监督的局面。
三是对代管款管理、执行款项分配、给付数额及期限等财产实体处理中的重要事项,要求监督员见证执行结果。通过监督员见证执行结果,使执行工作始终处于监督之下,进一步确保执行结果的合法合规,同时对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度、化解执行争议也起到了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