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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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俩月闪婚 结婚俩月闪离

  发布时间:2012-11-14 09:07:58


    如今,“闪婚”似乎成为时尚,然而“闪离”族也随之闯入视野。

    马村区人民法院11月13日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月月十日内退还兵兵彩礼款39000元。

    2012年3月初,月月(化名)与兵兵(化名)经人介绍认识,5月24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手续,月月与兵兵在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了近两个月,月月因故回娘家居住至今。举行婚礼前及婚礼当天,兵兵按照农村结婚习俗给付月月各项费用共计60010元。后双方因退还彩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诉之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兵兵与月月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而是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该婚姻法律不予保护,故兵兵要求月月退还彩礼款,理由正当。鉴于兵兵与月月已同居生活,结合公平原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c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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