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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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约定不明 超出诉请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11-14 10:02:41


    某制造公司因供应链条后未收到全部货款,将某设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给付剩余货款47万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2年11月13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9万及相应的违约金,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2月24日,双方公司签订了《机电产品订货合同》,约定由制造公司向设备公司供应链条,交货地点在焦作,结算方式为预付50%,余款到发货结清,违约责任按《合同法》规定。后双方又多次发生业务往来,原告为履行合同义务先后向被告供应价值约51万元的链条,截止2010年11月24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39万1元未付。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订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后,被告至今仍欠原告货款39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因双方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且发生多次业务往来,供货和付款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故违约金的计算应当从最后一次供货的次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对原告起诉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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