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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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起争执 准备放火即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11-19 11:41:26


    近日,修武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依法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被告人蒋某租赁影院家电广场大厅经营饭店。2012年3月6日,被告人蒋某与影院家电广场负责人卫某、王某父子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影院家电广场在其南侧搭建房屋并装修,以使被告人蒋某进驻即可经营,如因新搭建房屋产生纠纷导致不能正常经营的,影院家电广场新搭建房屋后,因系违章建筑而强行拆除,被告人蒋某因赔偿问题与卫某、王某发生纠纷,多次争吵未果。2012年4月10日9时许,被告人蒋某驾车到影院家电广场,从车上拿2瓶汽油后进了大厅,用沙发将大厅门堵住,要求赔偿其17万元,并与前去阻止的卫某、王某发生争吵,并又从车上拿2瓶汽油,将其中一瓶泼洒在大厅,另一瓶泼洒到门外南侧的玻璃墙上,手拿火机扬言要点燃汽油时,被郭某等人阻拦,放火未遂。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因经济纠纷,在公共场所泼洒汽油欲放火,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且系犯罪未遂,鉴于被告人蒋某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c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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