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骑自行车被迎面而来的摩托车撞伤住院,治疗结束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摩托车实际使用人孔某承担自己本次事故的全部损失,2012年11月14日经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2008年8月26日,孔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事故认定书认定车主焦某)与王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王某受伤,当天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9元16日出院,经交警部门认定,孔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某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应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的营养费,由于原告并不构成伤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