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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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考上大学愁学费 父亲无法定义务承担

  发布时间:2012-11-19 14:42:13


    【案情回放】

    2008年5月,张某与李某夫妇因琐事发生纠纷,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婚生子小刚(1992年3月生,化名)由母亲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元,直至小刚年满18周岁。2010年7月,小刚高中毕业考入沿海一所大学,因学费过高,其母亲无力承担,小刚遂向法院申请,要求父亲支付自己在大学期间的一半教育费。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高中以下学历教育,以及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小刚的父母离婚时,已对其抚养费作了约定。现在,小刚已成年并已完成高中学业,父母无法定义务为其提供大学就读的费用,故其无权申请执行增加抚养费。

    【法官析案】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了进一步明确,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父母仅对子女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承担义务,对于成年子女上大学的费用,则没有法定义务。

    孙志强说,本案中,小刚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就读大学负担很重,但张某作为其生父仅仅承担道德上的义务,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小刚以此为由追索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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