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博爱县法院情发并用,多方调解,成功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无证、超速驾车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新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王为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7年2月27日19时45分,被告人刘新华(时年十七周岁)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葵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局北侧时,与从公路东侧横穿公路向西行驶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皇甫玉忠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紧跟在刘新华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人王为民(时年十六周岁)驾驶的摩托车撞住倒地的皇甫玉忠摩托车上的乘坐人皇甫爱珍后翻倒。被告人王为民驾车逃逸。经鉴定,皇甫爱珍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同年10月16日皇甫爱珍因颅脑损伤并发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刘新华、王为民共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二被告人相互推卸责任,且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立情绪很大。博爱县法院立案受理后,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每个阶段,实行庭前、庭中和庭后三阶段多层次调解。在庭前,及时向当事人征询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在庭中,法庭辩论结束后,使当事人在了解整个案情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在庭后,宣判前只要有调解的希望,仍主持调解,不放过任何调解的机会。及时了解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将法、理、情欲寓于思想工作中,耐心的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知识,使当事人对诉讼风险有充分心理准备,从而把握好时机。经过几十次的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皇甫玉忠、皇甫其亮、皇甫蓉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告人刘新华及法定代理人以赔付附带原告人4.5万元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即时履行完毕。与被告人王为民及法定代理人以赔付附带原告人4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因王为民家庭经济困难暂无支付能力,先履行了2万元,下余2万元于10月1日前付清。双方由强烈对立转变为相互理解。
博爱县法院充分考虑两名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和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刘新华及法定代理人、王为民及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