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甚至出现“井喷”现象,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也遇到极大挑战,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类型增多,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在现有司法资源条件下,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加重、审理难度增大;另一方面,我国劳动诉讼方面的立法尚是空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又远远滞后于审判实践的发展需要,致使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难点,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都存在着大量的疑难问题亟需解决。
在解决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如何平衡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坚定不移地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已成为司法系统面临的新课题。为了深入探讨研究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促进劳动争议矛盾的有效化解,探索解决劳动争议的新方法、新途径,近期,焦作市法院系统就焦作辖区内劳动争议案件的现状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并提出了一些合理对策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焦作市劳动争议案件现状分析
1,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新特点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涉及劳动争议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
(1)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处理难度在不断加大。据统计2007年焦作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362件,2008年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541件,2009年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877件,劳动争议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年均增幅均在50%以上,个别县市甚至达到80%以上,例如修武县2009年度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件,2010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1件。 据统计2007-2009年焦作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上诉率为31.5%。而同期,焦作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仅为11.7%,劳动争议案件的上诉率较高从一个层面说明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焦点和难点,并且相关案件的处理和审理也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
(2)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逐渐多样化。过去的劳动争议案件多是因用人单位的出名、辞退而引发的案件。随着国家对劳动者保护的相关重要法规的不断出台,特别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全方位的立体保护,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尽的各种劳动保护义务,如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养老、医疗、住房、休假等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障;要保障劳动者培训、休假的权利;要保障劳动者得安全等。这些情况的出现使得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如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等劳动争议案件,还有“三险”待遇以及要求职业培训、健康检查、职业危害防护等新类型案件。这些案件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带来了新的挑战。
(3)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社会和谐稳定受到冲击。在全市法院2007年受理的362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其中群体性诉讼30件,2008年受理的541件劳动争议案件中,群体性诉讼42件,2009年受理的877件劳动争议案件中,群体性诉讼94件。这些群体性诉讼涉及企业改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因涉及人数多,影响范围大,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带来较大的冲击。
2,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类型及原因
(1)社会转型期,因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纠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出现了企业改制浪潮,特别是90年代以来的国有企业改制。随着一大批中小国有企业的倒闭、改制,大量员工被辞退、开除,因法律体制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改制后的企业不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出现了大批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这些案件处理起来比较麻烦,牵涉多方面利益关系,法律关系复杂,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导致集体上访,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例如我市山阳区法院2006年受理原告解传信25人与河南汇银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解传信等人原为焦作市棉织二厂的正式职工,2000年,焦作市棉织二厂进行企业改制,进入破产程序。改制重组后的河南汇银纺织有限公司却未按照协议约定接受原焦作市棉织二厂的几百号工人,导致工人集体上访,市政府多次召开协调会未果,最终这个难题在法院得以解决。
(2)因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些单位因为自身经营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在不符合辞退条件的情况下辞退员工,或是在辞退时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导致劳动者在被辞退后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或社会保险等,这类案件目前占到整个劳动诉讼案件的20%左右。
(3)劳动者对单位执行工资、保险、培训、福利、劳动保护等规定而产生的劳动纠纷。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力度的不断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这种争议纠纷越来越多,尤其是在大中城市。
(4)《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而引发的争议。《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一些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另一方面劳动者也为了自身利益考虑,会不断更换用人单位,这样就会和以前的单位产生一些纠纷,如违反保护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规定等。
(5)工伤纠纷。我国前期颁布的劳动法规对工伤的规定相对还是比较完善的,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是劳动纠纷案件类型中的 “主力军”,现在也呈越来越多的趋势。
二.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问题
1,劳动争议处理的时限普遍较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劳动争议纠纷最终得到解决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的最长时限是60天,一审的时限是6个月,二审的时限是3各月,这样一来,一个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如果要穷尽所有的法律救济途径的话,就可能历时一年多的时间。这种解决机制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2,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对单位规章制度效力的认定不统一
现在越来越多的用工单位用单位的规章制度来抗辩劳动者的诉求,而在司法实务中对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认定上没有统一的标准,相关法律规定的也相当笼统。《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法》宽泛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造成对工人权利保护的欠缺。如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最终由本单位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并向劳动者进行公示,且内容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那么该规章制度可以再审判实践中参照处理。
3,劳动争议案件激增,法院工作量增加,工作压力增大
我国目前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劳动仲裁不具有终局性,且对劳动争议诉讼费的收取极低,诉讼成本的降低会导致部分当事人进行滥诉,浪费司法资源。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庭,劳动案件审判置于民事审判庭。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诉讼爆炸时代已经到来,尤其是基层法院,许多法官已经不堪重负,法官队伍及其不稳定。劳动争议案件量激增,不仅增加任务量,而且劳动法律关系复杂,法律渊源众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适用法律需要严谨,要求法官要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以保证能做出合法、公正的判决。
4,我国劳动法规原则性过强,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分歧
劳动法虽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但具有特殊性,不同于民法、经济法等,除劳动法典外,牵涉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法规等法律渊源,政策性较强,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充实。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完善的劳动法制度,但法律规定原则性过强,许多法律制度在实施起来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各地适用法律不统一,不利于实现立法宗旨。
四、对于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问题的建议
1,大力宣传劳动法知识,增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对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街道、司法和劳动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班,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要搞好个案引导。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促进用人单位自觉依法用工。规范用工行为,要合理根据法律重大规定和调整,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好《劳动合同法》,制定完善且合法的单位规章制度,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宣传教育,一方面促使用工双方能自觉签订劳动合同,树立合法用工、以人为本的理念;另一方面促使劳动者在合法权益侵犯时能够通过合法方式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司法部门申请维权。
2,有关部门应加快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目前劳动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很多,但存在相互之间不一致的现象,规章、地方法规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造成了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员之间、劳动仲裁部门与人们法院之间对规章、复函的适用和理解往往差距很大。这样既不能适应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又给正确执法带来了很大困难。
3,完善我国目前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效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争议有三个部门:一是企业内部的调解组织;二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三是法院。对于第一个程序来讲,当事人具有选择权,符合劳动法一贯的立法精神:调解,在此不多赘述。抛开第一个部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概括为“一裁二审”。建议实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处理机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或调解机构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其一。劳动仲裁不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这样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的积极意义:(1)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时限,节约劳动争议处理成本;(2)分流案件,能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
4,进一步完善三方机制,注重调解
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机制的优势,及时妥善处理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关系管理职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以及代表用人单位利益的经贸组织和企业家协会组成,他们不但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又能把握不同时期劳动关系的矛盾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通过发挥工会等组织的作用,能使劳动纠纷解决在初始阶段,有利于调解成功,减少矛盾激化。
2009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当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根本目标。结合《指导意见》的基本精神,将既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的原则作为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首要原则。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我们还要坚持这个指导意见,为此我们要结合时代发展,不断进行理论创新,探索劳动争议纠纷的最佳解决方式,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能够保障企业健康、长远发展,最终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