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云台山水》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件,被告人金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云台山水》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王某许可,从网上下载《云台山水》摄影图片剪接后, 2010年11月,被告人金某将印制的标签用于某饮料公司加工的苏打水作为瓶标,2011年4月以每件18.5元价格销售给他人450件,非法营利1000余元,该450件苏打水瓶体标签上印制的《云台山水》摄影图片共21600张。经鉴定机构鉴定苏打水瓶体标签上印制的《云台山水》摄影图片与该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王某的摄影图片系同一摄影图片。
修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使用王某的《云台山水》摄影作品21600张,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