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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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2-11-21 16:52:38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资本的日益庞大,民间的借贷活动日益频繁,同时受经济环境以及小额信用贷款渠道不畅等因素的影响,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大量涌入法院,给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

    从已审理的案件可以发现,民间借贷纠纷呈现以下新的特点:

    1、民间借贷的领域从生活领域向生产领域的现象增多。民间借贷现象由来已久,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和九十年代初期,民间借贷一般是公民个人之间为解决一时生活所困而进行的短期小额借贷;进入到新世纪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同时伴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现象增多,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越来越多,承包土地的农民逐渐增多,他们生产急需资金支持,但是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方向转向大型企业和效益好的行业,农村金融业特别是县域经济的金融业农村信用社成为主力军,但是因力量有限,很多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村承包得不到资金支持,由此激发了民间借贷的兴起。

    2、民间借贷的数额逐渐增大。由最初民间借贷的几千元金额增加到现在的几万元和几十万元。

    3、民间借贷所涉及的行业增多。一般涉及生活领域、企业的生产经营领域,有的甚至是形式上是民间借贷,实际上是赌场放债,即非法的借贷。农村土地承包户借贷一般用语蔬菜大棚或土地承包投入。

    4、民间借贷主体多元化。最初的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公民之间,现在发展到公民与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企业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借贷。

    5、民间借贷的利息一般高于银行借贷利率,最高的月息达3分。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活动,由于无章可循,没有固定的格式,大家各司各法,参差不齐,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平时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只要是:

    1、不写手续。相当部份民间借贷是在亲朋好友间发生的,有些出借人碍于面子,把钱借出时,不叫借款方书写“借条”,一旦出现纠纷,借款人不承认,又无法举证,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有的民间借贷借款时立有“借条”,借款方还了钱,出借人所持的借款手续却不见了,或者虽然手续还见,但由于借款方疏忽忘记要手续回,同时也不叫出借方写收条,又没有其他人见证已还款,一旦出借人对该还款不予承认,借款方口讲无凭。

    2、手续内容书写有问题。把“借条”写成“收条”或“欠条”,把“借条”的内容写成“收条”、“欠条”的内容,不及直接写“借条”有证明力;手续没有落款日期,日后有扯皮,难以确定。借款方的名字不是其本人所签。尽管借款有手续,但有时借款方以去找笔为由,背着出借人去叫别人代写“借条”、签名,虽然借款方的名字签对了,但不是借款方亲笔所签,借款方赖账,没有法律效力。借款方签了假名。借款方的签名是假名,与其身份证的真实姓名不一致,或者用了别名、奶名、绰号等,发生纠纷,无法认定。大小写不一致。民间借贷手续的大小写不一致,有的大写金额多,有的小写金额多,大小写不吻合,无法如实反映出借贷双方本来面目。借条不紧凑。有的民间借贷立有“借条”,但“借条”不紧凑,“借条”上字与字之间间隙大,交到出借方手上,出借方大有文章可做,特别是在大写金额前,不紧挨前面的字,让别人能插进其他字;小写金额前不紧挨人民币符号“¥”,让别人能插进其他阿拉伯数字;“借条”的结尾不收笔,让他人有可乘之机。

    3、利息问题。利率过高。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最高不能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份法律不予保护。很多当事人发放借贷贪图高息,利率过高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知道。计算复息超过规定。有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在计算利息时收取复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预扣利息。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提前先扣一定期间的利息,致使借款方实际借到手的本金少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本金,而到还款时却要按双方约定的借款本金予以偿还,违反法律对预扣利息的禁止性规定。对利息利率认识不清。有的借贷双方对借款的利息利率认识不清,如本来要写月利率1分,但写到月利息1分。利息等于利率乘以本金,利息与利率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有的借贷双方并不知晓,有的借款方明知区别很大,却利用出借人的无知,也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将利率写成利息。一旦对簿公堂,白纸黑字,借款方又不承认,无法弄清。

    4、诉讼时效问题。没有正确理解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间,它是当事人胜诉的前提和基础。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很多当事人不知道有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以为借款人欠我的钱,实体权利任何时候都存在,我什么时候起诉都行,哪有时间的限制。以至有的出借方不知道在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不知道在两年期间内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知道在借款方履行期限届满前叫借款人另写还款日期,或者不知道叫借款人签写手续证明自己已经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经中断。以至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才起诉,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未行使担保物权的,不受法律保护,使担保失去意义。

    三、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思考

    1、公民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出借人,如果借少量现金或者偶尔有大量现金借出如一次性出借30万元或50万元是可以理解的,但有的出借人多次出借现金而且数额都在十万元以上,他的资金来源的确值得思考和警惕。

    2、民间借贷的形式和内容不太规范。表现在如没有合同,没有相应的担保手续,风险很大。民间借贷大多是以借条的形式出现,即使有担保人也只是在借条上签个字。有的民间借贷在借条上没有写明利率,发生纠纷后难以认定利率到底是多少。有的民间借贷在归还借贷时,没有出具收条和收据等书面证据,只是在原借条上做一个批注,个别的还有钱已还清,由于种种原因借条没有收回。

    3、个别借款人由于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归还民间借贷,携款出逃,给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带来很大难度。

    4、大量的担保公司和咨询投资公司的出现时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应当关注的现象。

    建议

    1、慎重借款。出借人在借款之前要慎重、全面考虑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偿还能力、考察对方的诚信度,是否有不良借款记录等情况,切莫因看到高额利率盲目借贷。另外出借人还要特别注意问明对方借款的用途,如果用于不法的行为,法院是不予保护的。

    2、做好普法教育。让更多的人知道约定的利息过高,法院是不予保护过高部分的,对于复利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将诉讼时效观念普及宣传下去,出借人要牢记2年的诉讼时效,及时催要,及时起诉,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维护合法权益。如果无还款期限,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

    3、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有关方面应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减少借贷风险和纠纷。同时,要切实加强民间借贷的管理,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尽快出台民间借贷的有关条例或法规,对借贷投向、利率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严厉制裁放高利贷者。

    4、订立规范的借款合同。出借人在借款时,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书写借据,详细写明借款金额(要有大写,并且大小写要一致)、借款用途、借款时间、还款时间、约定利息、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证担保或抵押清单等,最好让借款人用其日常的书写习惯书写借款内容,要写得详细,最好让借款人签上身份证上登记的名字及别名以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条件的话留下指印更好。 此外,在书写借据的时候本金和利息要分开书写,不要将其加在一起,只简单地写欠多少钱,无法分清本金及利息,出现利滚利现象。

    5、及时收回借据。还款后一定要把借据收回,如果不能收回的话,一定要让对方写收条,收条要注明归还的是哪笔借款,并声明原借据作废,以免多笔借款在一起缠绕,取证困难,造成重复还款。

    6、加强警惕性。不要在空白的纸上随意签名或捺印,以免被不法的当事人在空白处填写内容,形成诉讼。 如果借款人以各种理由使用不同于正常书写习惯或用刻意的字体书写借据,这时侯要多留心,最好同时找几个中间人或见证人共同签署名字,避免借款人赖帐,因为刻意书写的借据鉴定起来非常困难。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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