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害人购买假币遭诈骗的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08年6月份,被害人李一某通过互联网结识刘某,二人相约在山西平遥见面后,刘某以新版50元面值的真人民币充当高仿假币让李一某消费使用,李一某使用后信以为真,意欲购买此类假币。刘某发现李一某上当后,即与张某预谋进行诈骗。后刘某带领李一某到山西临汾面见张某,张某与李一某商定按1:5兑换,即以40万元人民币购买200万元假币。之后,张某、刘某先后纠集被告人纪某及冯一某、冯二某、田某,用上下各一张面值50元的假币夹普通印刷纸进行包装,冒充假币出售。2008年7月31日,刘某带被害人李一某、李二某到焦作市三维戴斯酒店进行假币交易,被告人纪某将李一某带至该酒店,伙同张某、冯某骗取李一某、李二某现金人民币40万元,纪某分得赃款12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