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63岁老人刘某被撞,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及肇事车主赔偿包括误工费的各项损失共计12721元。2012年11月21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5441元、误工费5096元、车辆损失费1540元、陪护费398.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共计12635.79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7日18时15分,被告和某驾驶豫H×××号轿车经新园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原告刘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转弯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经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交警巡防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和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遂到焦作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颅脑损伤;2、左股骨大转子骨折;3、左膝损伤。共住院9天,花医疗费5441元;支出车辆修理费15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和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和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故和保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和某车辆在太平洋财保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和某承担。原告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原告提交的工资表及单位证明可以相互印证原告发生事故时在某某公司工作及休息停发工资,故对原告要求的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