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案件快报

农用耕地改作工业 未经批准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2-11-26 10:42:28


    某建材公司因生产需要,找到某村民委员会协商租赁土地,在其同意保持农用耕地性质不变,并表示如用作它途,就经村民大会召开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使用的情况下,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但合同签订后不久,该建材公司强行占用土地,并用于非农生产,村委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

    2012年11月23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后,判决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同时被告仍要支付其占用土地期间的租赁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公司租赁原告村中土地60亩,期限24年,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被告公司于2005年支付村里粮食赔偿费每亩400元,从2006年起每年支付粮食赔偿费每亩500元,即每年30000元;上年度用地期满前一个月内交清下年度粮食赔偿费;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告公司未交清赔偿费,原告村有权终止合同。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的租赁合同,将农用耕地用作工业用途,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被告应返还原告土地,但其所占用的原告土地仍应支付租赁费。

责任编辑:zjf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