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岁女童在和父母上街购物时,突然飞来一颗爆竹,在女童眼前炸响,导致八级伤残。女童父母一怒之下将这个不满10岁的顽劣儿童告上了法庭。
经法庭调查得知,两个孩子系同村,在2008年2月7日8时许,女童由其父母带领到本村小卖部购物,刚走到门口,突然一枚炮竹炸响,将左眼炸伤,父母急忙将其送到医院治疗,然而事情已无法挽回,经权威部门鉴定,孩子为八级伤残。
事发后,女童家人一怒之下将燃放爆竹的男童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女童在和父母一起外出购物时,被男童燃放的爆竹炸伤眼睛,是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不力所致,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男童法定代理人支付受害人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40808.34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男童的父母提出了上诉,称孩子并没有在小卖部放炮,给受害人预交住院费不能表明自己侵害了被上诉人,残疾赔偿金认定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属重复认定,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男童放炮炸伤女童眼睛有录音材料可以认定,一审对此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