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牛某在给学生上课时,突发急病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牛某向某县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县劳动部门受理后,经审核作出决定,认定牛某不属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牛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牛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牛某系某县小学教师。2011年4月8日下午,牛某正在为学生上课时,突然不会说话,并于次日到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确诊牛某的病情为脑梗死、高血压。法院认为,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采用列举法列出。牛某主张其上课时发病治疗,应属工伤,而综合牛某发病及治疗的情形并不在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列出的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情形范围内。牛某认为其突发疾病是因过度劳累造成的事故伤害,应属工伤。因为事故伤害是发生在人们生产、生活活动中意外事件造成的伤害,故牛某的该诉请理由也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