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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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判决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2-11-27 11:25:40


    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因同一车主分别挂靠于两个不同的运输公司的两辆半挂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损害引发的赔偿案件,二审审理后依法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维护了车主的合法利益。

    豫HB1569(豫HN157挂)半挂车和豫H83008(豫HJ693挂)半挂车的实际车主均为王某,豫HB1569(豫HN157挂)半挂车登记挂靠在沁阳市远方运输公司(简称沁阳远方公司)名下,豫H83008(豫HJ693挂)半挂车登记挂靠在温县顺风运输公司(简称温县顺风公司)名下。两辆车均由所挂靠的运输公司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

    后沁阳市天顺运输公司驾驶员曹某驾驶该公司的重型运输车在山西省二河线高速公路行驶中,与前方因堵车停驶的沁阳远方公司的HB1569(豫HN157挂)半挂车及温县顺风公司的H83008(豫HJ693挂)半挂车相撞,造成曹某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主要责任,沁阳远方公司驾驶员负次要责任,温县顺风公司驾驶员无责。温县顺风公司的H83008(豫HJ693挂)半挂车经人保泽州支公司核定损失为9105元。该损失由保险人人保泽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豫5573.5元,下余的3531.5元由沁阳远方公司赔偿。沁阳远方公司支付上述赔偿款后,在向保险公司追偿时,保险公司以豫HB1569(豫HN157挂)半挂车和豫H83008(豫HJ693挂)半挂车两辆车的实际车主均为王某一人,此事故中的受害人与侵权人是同一人,在法律关系上构不成第三者为由拒赔。一审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驳回了沁阳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沁阳远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一车主购买的车辆分别登记、挂靠于不同的运输公司,并且由所挂靠的运输公司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形成各自独立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同一车主的车辆相撞,该车主既是致害方的赔偿义务主体,同时又是受害方的权利主体,作为受害方的权利主体,可以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向另一车辆的保险人要求赔偿。基于以上理由,焦作中院依法对该案予以改判,支持了上诉人沁阳远方公司的上诉请求。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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