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巡回审判包括巡回收案、巡回开庭、法律宣传等内容。巡回审判模式既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这一客观现状相适应,又与能动司法这一法治理念相适应,巡回审判模式作为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能够更好的方便当事人诉讼,特别是一些老弱病残的弱势群体;能够更好的宣传法律,使大家知法、守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能够更大程度地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减少维权成本。目前,巡回审判作为一项既方便群众参与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办案模式已经在各地大力展开。现结合我院开展巡回审判工作以来,在巡回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和总结的新经验,就巡回审判案件的范围、巡回审判的具体方式方法以及巡回审判工作的制度保障和激励措施三方面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巡回审判案件的范围
巡回审判的案件应当结合司法实践,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以及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界定巡回审判的范围,在选择适用巡回审判时,应坚持以下原则:1、简易案件,双方当事人易于接受巡回审判的案件;2、案件的性质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因年龄较大或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3、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矛盾没有激化的案件,例如属于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债务纠纷等常见案件;4、比较典型、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5、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通常情况下以下案件应当进行巡回审判:1、赡养关系纠纷;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肢体残疾或因其他原因行动不便的案件;3、高发的典型案件;4、就地巡回审判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以下案件可以进行巡回审判:相邻关系纠纷、简单债务纠纷、轻微的侵权纠纷案件。以下案件不宜进行巡回审判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对立情绪激烈,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可能的案件;2、双方当事人均申请不同意适用巡回审判方式审理经释明后仍拒绝适用的案件。对于可以进行巡回审判的案件,承办法官决定不巡回审判的,应当作出说明,经庭长同意后可以不进行巡回审判。
二、巡回审判的方式方法
为推动巡回审判工作的规范运行和深入实践,焦作市两级法院制定一系列工作细则和操作规范,积极探索,促使这一审判模式方兴未艾,渐趋规范,最大限度地发挥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功效。
(一)筛选适宜案件。在立案庭立案和审判业务庭收案时有针对性地筛选需要且可以巡回开庭的案件,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赡养、相邻关系、宅基地、农民工工资等类型的案件,对于政策性较强、对广大群众有教育意义的案件、特别是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案件,坚持件件到当事人家中或所在基层组织进行开庭审理或就地开庭调解,对于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案情过于复杂的案件,一般不进行巡回审判。在巡回审理过程中,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在诉讼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避免奔波劳累,为他们提供周到的服务。
(二)保障庭审程序。在庭审前充分了解掌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的基本事实,与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加强联系,选择场地,取得支持和帮助,让他们提供必要的桌椅。根据案情需要,邀请当地有威望的群众代表旁听庭审并协助法庭做好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同时,为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庭审效果,在开庭审理前,评估当事人发生冲突等事件的风险,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宣布并强调法庭纪律,特别强调不准使用过激言词和不文明语言,让值班法警注意维护秩序。巡回审判程序可以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答辩和举证期限的规定,可以当场立案、当场送达、当场开庭和调解,最大限度的方便当事人诉讼,当事人明确提出需要答辩和举证期限的除外。
(三)延伸庭审功能。庭审中尽量使用通俗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词汇,让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听懂听明白;注意使用平缓、平和的语言发问,引导当事人平心静气地举证、质证、明辨是非屈直,使庭审活动在既严肃、规范,又平和、舒缓的氛围中进行。同时尽量简化庭审程序,增强透明度,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当庭确认,对于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及时概括、归纳,引导当事人充分辩论。庭审结束前,注重当庭调解,随时掌握当事人的情绪变化,利用平和、舒缓的氛围促成调解,引导当事人握手言和。庭审后适时地邀请旁听的有关人士当场参与调解,与旁听的知情人士进行座谈,听取他们对解决案件的意见和建议。实践证明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案件的调解解决。
(四)强化庭审效果。在庭审过程中,对众所周知和无异议的事实及时确认,适时地讲解并释明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宣传法律方面的明确规定,让当事人和旁听群众明白是非和道理。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能够下结论的案件,无论当事人争议大小,尽量当庭合议并宣判,不给当事人和旁听群众留下悬念或猜疑,增加透明度。在宣判前后,尽量使用通俗的语言讲解有关法律规定,解答当事人和旁听群众提出的疑问,即释法答疑。
三、巡回审判的激励保障措施
(一)建立巡回审判点全覆盖。基层法院应当在辖区镇、街道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依托固定巡回审判点,法官可以就地办案,就近送达法律文书,真正把法庭开在田间地野、村居和当事人家中。
(二)实行巡回审判工作常态化。一是明确巡回审判点责任人。各巡回审判点实行专人负责,由与镇、街道结对的法官担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二是明确巡回审判时间,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巡回方式,可以选择每周固定的某一天为定期巡回审判工作日,对案件多的乡镇、村街,实行常态化驻点办公。案件需要时,可以随时开展巡回审判,把方便留给群众。
(三)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物质保障。1、为基层法庭配备巡回审判车专门从事巡回审判工作,车上配备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等开庭设备;2、加强定点式巡回审判法庭建设,每个乡镇至少设立一个定点巡回审判法庭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在定点巡回审判法庭前显著位置公告该巡回点的接待、收案时间。
(四)实行巡回审判工作考核制度。1、为法官确定巡回审判案件在其办案总数中的比例,例如每个法官巡回审判案件不得少于其当年承办案件总数的10%;2、为巡回审判案件建立单独的档案,根据巡回审判的案件数、旁听人数、法律宣传情况以及社会效果等予以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并根据结果予以奖惩。
(五)监督巡回审判工作到位。建立由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督查组。要求各巡回审判点建立巡回工作日志,详细记录巡回审判工作情况。督查组定期对巡回审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深入各巡回审判点明查暗访,检查各巡回法官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作;查看各巡回审判点的工作日志等台帐资料,对巡回审判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年终对巡回审判汇总考核,建立考评档案,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四、存在问题与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巡回审判缺乏制度性保障,随意性大,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规范。例如,受案范围不明确,哪些案件应当进行巡回审判,哪些案件不宜进行巡回审判没有相关规定,完全由承办法官随意决定。
2、巡回审判司法成本较高,物质配备尚不足。巡回审判需要一台车、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一上午一般仅能巡回审理一个案件,一个法庭只有一台车,那么法庭其他工作将会因巡回审判而受到很大影响。
3、与一般的坐堂办案相比,巡回审判工作量大,对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要求更高,同时还需要协调各方关系,工作量增加了而激励机制不完全配套。
(二)完善巡回审判制度的措施和设想
1、巡回审判要进一步增强审判设施建设,规范巡回审判的程序,明确巡回审判的具体制度。要配备专门的巡回审判人员、车辆等,建立巡回审判经费保障制度,夯实巡回审判的物质基础。对符合巡回审判条件的案件,本着即收即立、即立即审的原则,建立一套简捷、高效、公正的巡回审判流程。目前关于巡回审判制度的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有所体现,但是实践中缺乏可操作的规则,对于巡回审判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运作模式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巡回审判制度,从巡回审判的条件、范围、方式、程序、运行和效力等方面加以详尽规定,为巡回审判夯实制度基础。
2、巡回审判要切合实际情况,探索符合社会司法需求的审判方式。在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中,80%的民事纠纷案件发生在农村。如果到法院机关参加诉讼必须雇佣车辆,或搭乘汽车。此外他们只有是在戏剧和影视作品中了解一点诉讼知识,不请律师根本不知道怎样打官司,更不知道怎样把有理的官司打赢,他们都渴望符合他们生活、生产实际的处理纠纷的模式。采用巡回审判方式,法官脱下法袍,放下法槌,深入乡村、企业、社区,甚至田间地头,调查案情,走访群众,贴近群众,实行“上门服务”和“阳光作业”,这种方式深受广大群众和当事人的欢迎,所到之处他们都给予全力的支持与配合。实践证明,这种审判方式弥补了“坐堂问案”方式的不足,体现了高效快捷、切合实际的特点,便于实现情、理、法的协调统一,切合了“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工作要求。据统计,下乡巡回开庭的案件,有56%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到案发地开庭的。
3、巡回审判要强化调解结案,实现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纠纷的诉讼目标。在具体工作中,法官要积极落实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 “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的精神,不再采用“高高在上”、“坐堂问案”的形式,而是深入群众,贴近实际,积极宣传构建和谐社会利国利民的大环境、大趋势。涉诉当事人深切地感受到人民法院是真心实意地为他们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不由自主地唤起他们“了却事端,化干戈为玉帛”的愿望,放弃“针锋相对,斗争到底”,不惜“倾家荡产”、“鱼死网破”,也要“不蒸蒸馍争口气”的固执想法。同时在庭审前后的调解中邀请其亲朋好友,对他们影响力较大的特定人士参与,促进调解,这样更有助于促使他们握手言合,了却纠纷,这样更有助于调解结案。
4、要找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之间关系的最佳结合点,符合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要旨。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听取群众意见,说服当事人调解,坚持“两便原则”、“以调解为主”,体现了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巡回审判方式弥补了“坐堂问案”的先天不足,在充分发挥当事人诉讼主体作用的同时,积极采取适当的取权主义,在超越当事人诉讼能力的情况下,加强依职权司法,把依法行使职权作为同样重要的工作方法,既解决了群众诉讼能力不足的问题,又落实了便民、利民、为民的司法要求。巡回审判所体现的利民、便民、高效率、低成本的特点正是群众欢迎的主要原因。可见,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并重是切合实际的工作理念。
5、巡回审判要坚持灵活适用,以人为本,强化调解,保持中立,调判结合的原则。巡回审判的特点和优点是因为其有别于“坐堂问案”而体现出来的,在实践中不能舍本逐末,死板教条,在选择案件、法律程序的掌握上要灵活适用;在具体操作中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当在坚持严格依法进行的同时,坚持上述几个原则,做到与“坐堂问案”相辅相成,优势互补,才能发挥其独特功效,真正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审判工作指导思想,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