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焦作中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刑明被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焦作市某面业有限公司前身是个小面粉厂,从1989年元月开始,被告人邢明的祖父、父亲分别与该小面粉厂签订了承包协议进行经营。2009年9月被告人邢明接受管理面粉厂的全面工作并将该厂制改成了面业有限公司。刑明接手后该公司经营情况不甚乐观,被告人邢明不堪承受公司负债经营的压力,2011年4月29日至5月15日期间,以自己正在办理一笔贷款,需在银行存款来证明其资金实力为由,并以公司的名义,先后骗取李一、秦二、苏三等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7万元。逃匿期间,刑明祖父及父亲劝说其要诚信、守法。2012年5月21日,刑明在祖父和父亲的劝说下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刑明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编造谎言,将借到的钱,归还其他债权人后逃匿,赃款未追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