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高杰骑摩托车到焦作市卫校西街农贸市场购买食品后,欲骑摩托车离开时,与酒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许明险些相撞而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许仍对高进行谩骂,高杰恼怒之下上前朝许某的左面部猛击一拳,许仰面倒地,致头顶枕部受伤,不省人事。高杰见状遂请求他人拨打120救护,并协助医护人员将许明送往医院抢救。许明于2012年5月1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许明系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吸入性窒息而死亡。
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高杰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中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