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日,焦作中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被告人王一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一到焦作市青年路开发1号楼找其朋友,与门卫王二发生口角,王一怀恨在心。后王一指使郭亮(已判刑)找人教训王二,郭亮遂纠集李强、姚敏、刘洪、蔡林(均已判刑)帮忙。同年11月25日晚,王一带领郭某等五人到青年路指认了王二所在的门岗室。当晚24时许,郭亮、李强、姚敏、刘洪分别持砖闯入门岗内,对被害人王二进行殴打,李强持刀朝王二的背部猛刺两刀,致王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一指使李强、郭亮、姚敏、刘洪、蔡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