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5日,焦作中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小刚酒后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二人相互推搡中,被告人小刚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他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小刚的犯罪行为也表示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另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2012年10月,本着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原则,综合全案案情,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小刚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文中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