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焦作中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小云、小奇、小牛、小强均在90年后出生,其中小云尚不满18周岁。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9日晚,被告人小云、小奇、小牛、小强共谋到焦作市三维商业广场附近实施抢劫,并由被告人小云、小牛购买一把弹簧刀供作案使用。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小奇带领小云、小牛、小强赶到焦作市三维商业广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后小牛因醉酒先行离开。1时40分许,被告人小云、小奇、小强在三维商业广场假山处遇到途径此处的被害人冯红,遂决定对冯实施抢劫,小云即尾随冯至贸易大厦北门口,在抢劫冯的挎包时遭冯反抗,小云遂持弹簧刀朝冯左腹部猛刺一刀,四被告人逃离现场。冯红经抢救无效死亡。冯红被抢挎包价值30元。2011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小奇在接受公安机关排查时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小云、小牛、小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云、小奇、小牛、小强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云、小奇、小牛、小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2012年11月,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小云、小奇、小牛、小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四年、六年、六年,并处罚金。
(文中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