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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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判流程管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2-12-03 09:19:55


     案件质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为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提升执法水平,增强司法公信力,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超期审判、判而不执、审判流程管理有别于一般的行政管理行为,它不只是效率管理的工具,还是司法公正的监督工具。它肩负着一项特殊的职能,就是跟踪监督管理功能。这使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扮演了一种特殊的角色,使原本局限在法院内部的管理工作与外部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之间建立了一种巧妙的联系,即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流程管理成熟与否会通过立案监督、审限监督等环节影射到诉讼法上当事人的一些正当权利的落实。而当这些方面的流程管理工作发生监管疏忽时,其造成的负面影响的发现权、监督权、改正权却全部在法院——而非当事人以及其他人任何外部监督机构的手中。这其间也就埋下了审判流程监督管理易于脱漏的隐患。执而不结等滥用审判职能现象时有发生,每有媒体报道,总能激起社会的极大反响,其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阻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的实现。

    为遏制上述不良现象的泛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规范审判活动,理顺管理职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审判活动高效有序地进行,使各项审判程序制度能落到实处,针对我国审判管理机制行政化、审判程序和制度的缺陷、审判人员司法观念陈旧等弊端,审判流程管理程序作为一种系统化的自治性程序,便应运而生。

    一、审判流程管理的内涵

    审判流程管理程序是一种由专门机构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各个不同的环节和阶段进行组织、管理,并进行跟踪监督的综合管理诉讼程序和审判管理机制。 审判流程管理作为审判管理的主体,是整个审判管理体系的基础和操作平台,是指对全院所有案件的立案审查、排期开庭、审限跟踪、结案归档等整个审理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它是对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目的是确保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结案、及时归档,克服久拖不立、久拖不审及久拖不执的现象,提高审判的时效性,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总的来说,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以审判管理部门为窗口,对个案承载的以统计指标为主要填报项目的信息流动进行规范化管理。在审判权的运作过程中,法院内部的各审判职能部门及其审判人员具体行使审判权,并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与效率,公正指实体公正,效率就是程序公正,效率要求对审判权的运行作合理的程序上的制约。具体体现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立案、排期、开庭、结案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实现审判程序的管理与控制,使审判各环节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和制约,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审判流程的启动意味着人民法院开始行其使对案件的司法权并受到诉讼法的约束。

    二、实施审判流程管理的意义

    审判流程管理实际上是对案件运行流转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审判及与审判相关活动进行的规范性管理。它既是人民法院业务管理中的一项辅助工作,也是法院内部效率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为审判人员的绩效考核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审判质量作为审判工作的核心,被誉为法院工作的生命和灵魂,审判流程管理意义之一就在于在实现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相分离的基础上,通过对审判程序的管理与控制,使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促进审判公开、高效、有序地开展,保障程序的公开与公正,保障司法廉洁,最大限度地减少利用行政职权干预案件公正审判的不利因素,最大程度地提高审判质量。审判流程管理是现代化的审判管理方式,对于保障审判质量和审判工作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审判流程管理有别于一般的行政管理行为,它不只是效率管理的工具,还是司法公正的监督工具。它肩负着一项特殊的职能,就是跟踪监督管理功能。这使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扮演了一种特殊的角色,使原本局限在法院内部的管理工作与外部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之间建立了一种巧妙的联系,即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流程管理成熟与否会通过立案监督、审限监督等环节影射到诉讼法上当事人的一些正当权利的落实。而当这些方面的流程管理工作发生监管疏忽时,其造成的负面影响的发现权、监督权、改正权却全部在法院——而非当事人以及其他人任何外部监督机构的手中。这其间也就埋下了审判流程监督管理易于脱漏的隐患。

    三、现阶段审判流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判作为一种国家管理活动的产品,具有很明显的精神产品的特征,即审判质量比之企业组织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要大得多,因而审判质量的管理控制比之物质产品,要复杂的多。法院开展审判流程管理活动以来,以节点管理为手段,使流程控制权与审判权相对分离,案件审理期限相对缩短了,审判过程透明度明显增强,完善了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了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然而就近几年来在审判流程管理方面的运作情况看来,笔者认为现阶段的审判流程管理主要害羞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笔者就发现的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浅谈以下自己的看法:

    (一)、审判流程管理主体混乱:有的法院实行“大立案”格局,立案庭业务繁杂,既承担了审判流程中的多项具体事务,又承担着对整个审判流程的监管职能,这种管理模式虽然集中度高,但违背了科学管理中执行者与监督者必须分离的原则。而有的法院则将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审判流程的监督管理机构,和立案庭在流程体系中各有分工;但由于对立案庭的职责定位不明确,容易出现和审管办职能重叠、权责混淆不清的现象。笔者认为审判流程管理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具有其自身的特性,这项管理活动更需要有一个功能完善、运转协调的组织机构来完成。为充分发挥审判流程管理的促进、监督、制约作用,选择审判管理主体必须坚持权力制衡原则,案件流程管理的法理基础是权力制衡,它是指在立案与审判、执行的基础上,由专门部门负责案件从立案到执行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确保案件按时保质保量办结的一整套管理运行体制。案件流程管理要实现权力制衡,必须实现两个分离,一是立案、审判、执行、审监完全分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是审判权包括立案权、裁判权、执行权和审判管理权的分离,要求将审判管理权从审判权中分离出来,转由专门部门行使,故笔者认为,从权力制衡的角度讲,为更好地发挥审判流程管理的监督、制约、促进作用,应由审管办作为审判管理专门机构,由其承担审判流程管理中的监督 、管理职责更为合适。立案庭作为业务部门,应只负责流程中的业务性事务,与审管办分工明确,做到执行者与监督者分离。

    (二)、制度设计不完善。不少法院在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设计上不够完善,缺乏系统性、封闭性和针对性。主要表现在:对审判流程中涉及的各业务部门整合度不高,容易出现环节的脱漏现象;流程事务和执行者不能有效对应,容易出现“有事无人管”的现象;没有突出质效管理在审判流程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不能和质效评估体系有效结合起来,发挥动力机制和督促机制作用。案件流程管理能否发挥应有作用,关键是管理能否到位,而管理是否到位决定于制度设计是否健全、合理,以制度建设促进审判管理工作,在审判管理中以制度作保障并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使审判流程管理进一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对审判管理的管理系统、质量标准体系、质量监控程序、质量检测标准有明确的制度设计并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运用,在制度的设计上应做到严密、高效、重点突出,同时具有良好的可执行性和可控制性。审判流程中的各业务部门应得到有效整合,做到流程完备、环节紧密、不留缺漏;各项事务都有执行者相对应,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责负”,同时完善考核和奖惩措施,提高制度的落实率;在制度设计中还应重点突出质效目标,将流程的考核评价体系与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有机结合,达到通过流程管理促进审判质效提升的目的。

    (三)、信息化程度不高,就现阶段来看,部分法院已经安装了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但功能不尽完善,存在着子系统之间不兼容、冗余度高等现象。故笔者认为应从系统设计入手,应充分认识到信息化在现代法院工作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的配置和人员的储备,应在实际应用中不断总结系统的优缺点,不断完善其功能,对于多个子系统并行存在互不兼容的状况,上级法院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尽量扩展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同时可着手研发一套功能更为强大的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作为统一的信息化平台,整合各子系统的功能,最终实现统一管理。作为信息录入人员,要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提高计算机操作水平,熟悉计算机的结构、性能及软件的数据结构,做到能够及时处理非硬件故障造成的死机、程序错误等现象。最基本的是要学会如何安装软件、设置打印机和如何传输数据。又要加强司法统计知识的学习,尤其是最高法院下发的审判流程与司法统计的图书资料,一定要认真学习,熟悉掌握。

    总的来说,审判管理程序作为近几年在人民对的司法公正日益要求强烈的背景下诞生的产物,运行几年来,已初步显示出其在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上的促进作用,但是毕竟运行时间比较短,在制度设计、系统管理上还有缺陷,笔者作为一名审判流程管理的操作者,浅要说说自己的看法,以期对今后的审判流程管理的改进提出有用的意见。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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