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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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有争议 承包合同怎界定

  发布时间:2012-12-03 09:41:57


    2010年10月,张某与张村村委会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并交纳了3万元承包金。合同签订后,张村村委会将果园土地交付给张某。张某准备对土地实施耕犁时,张村第二村民小组村民强行阻止,致使张某无法对承包土地行使经营权。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张村第二小组立即停止侵权、返还承包土地,责令第三人张村村委会立即履行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否则,返还张某交纳的承包金3万元。

    经查明,张某系张村村民,其与张村村委会签订的果园承包地在1970年以前属张村第二村民小组所有。张村村委会为发展集体经济,占用了第二村民小组的土地用于建果园,此后,该果园土地一直由张村村委会使用、管理。1988年,第二村民小组要求村委会返还该果园未果纠纷至今。2010年9月,第二村民小组自行将果园土地分给本组村民耕种。2010年10月,张村村委会张贴竞标须知、公告,对果园土地进行发包。竞标现场,张村第二村民小组提出果园土地已分给本组群众,此地不参与竞标,但张某仍与张村村委会签订了果园土地承包合同。

    第二村民小组认为果园土地本就为其所有,在其提出返还土地多年的情况下,村委会仍非法处分,将土地擅自承包给张某,是违法的;张村村委会认为,果园土地所有权在1970年前虽属第二村民小组,但村委会自在该土地上建果园至今已40年,依照国家土地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的规定,该土地所有权已归村委会所有。

    法院认为,本案中争议土地1970年前系第二村民小组所有,1970年后由村委会管理、使用,双方对此事实无异议,但对土地权属有争议。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在土地权属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对土地承包合同效力不予评判,该合同形成事实上的不能履行,故张某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张某与张村村委会签订的果园土地承包合同应予解除;根据合同约定,张某要求张村村委会返还土地承包金3万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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