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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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窨井猛于虎 吞人性命没商量

  发布时间:2012-12-03 09:42:40


    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了一起因窨井维护不当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张某骑电动车逆向行驶至某县光明大街非机动车道时,跌入窨井内,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至今仍处于植物人状态。经查明,该污水检查工程系某县住建局负责建设。某县住建局曾代表政府将光明大街工程施工项目进行招标,阳光市政公司中标,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阳光市政公司于该事故发生前已施工完毕,其时,光明大街已安装交通信号灯,已投入使用,没有任何禁行的标志,但窨井井盖是坏的,未修复,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另查明,某县住建局未出具竣工报告。

    原审法院认为,住建局对该路段上已经损坏的窨井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前该路段已经实际交付使用,阳光市政公司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逆向行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本身亦存在过错,承担20%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某县住建局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某县住建局不服提起上诉,称住建局并未给阳光市政公司出具竣工报告,属未完工在建工程,由此引发的事故赔偿责任应由阳光市政公司承担。

    焦作中院经审理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住建局虽未对阳光市政公司出具验收报告,但事实上事发路段在张某出事前已经投入使用。住建局作为窨井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保证设施的完整和安全性,尽到维护和修葺的义务,其因管理不善造成了张某的人身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驳回住建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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