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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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扶持引发纠纷

  发布时间:2012-12-03 09:45:14


    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政府扶持资金引发的案件。

    博大公司系某镇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市政府就该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对镇政府做出批复,该批复载明:“将资产处置所得收入由市财政全额返还镇镇政府,专项用于扶持该项目建设。”镇人民政府与博大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资产出让所得收入市财政全额返还给镇政府,由镇政府用于扶持博大公司项目建设。”博大公司向市财政缴纳土地出让金200万元,市政府将此出让金返还给了某镇政府。后博大公司到镇政府处领款200万元,其中对160元出具的是收到条,注明用途为“招商引资奖励”,对40万元出具的是借条,注明用途为“暂借款”,并针对40万元另出具了还款保证书,载明:“我公司借用某镇政府人民币40万元,使用期3年。”但借款到期后,博大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某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博大公司偿还借款40万元。

    博大公司认为,当年到某镇政府投资,与镇政府签订了投资协议书,且根据市政府文件,其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0万元经由市财政全额返还给镇政府后专项用于扶持博大公司的项目建设。博大公司到镇政府处领取扶持资金,镇政府却要求博大公司将20%的款项即40万元写下了借条和还款保证书,并签了字。根据协议书及政府文件,该款项实为项目扶持资金而非借款,应属博大公司所有。

    法院认为,博大公司与镇政府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及政府文件精神中载明2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博大公司的项目建设,应该正确理解“扶持”的含义,政府对投资商的扶持,可以是资金奖励、无息借款或其他多种形式。本案中,镇政府明确将200万元中的80%以“招商引资奖励”形式发放给博大公司,20%以“暂借款”形式借给博大公司,且有借条及还款保证书,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故依法支持了镇政府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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