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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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遭拒竟抢劫 90后少女领刑罚

  发布时间:2009-07-03 14:53:47


    向同学借钱遭拒后,竟带人对同学进行抢劫,7月1日,93年出生的少女小惠(化名)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08年9月20日下午,小惠在焦作市人民公园玩耍时,遇到了男同学韩某。因自己的手机没费了,小惠先向韩某借了20元交手机费,想到一会儿还要到溜冰场找朋友玩,小惠就提出再借点钱,却遭到了韩某的拒绝。想到韩某家里很有钱却这么小气,小惠心生恼怒,遂到溜冰场找到了自己的朋友李某、王某和康某(以上三人已判刑),并带着三人将韩某拉到公园内偏僻的小山上。在对韩某实施殴打后,小惠等四人抢走了韩某身上的40元现金。

    解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惠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考虑到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作案时不满16周岁,对其应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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