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某商量以卖厨具收取押金方法为名进行诈骗,并各自联系参与人员分头行动,谎称是厨具公司工作人员,分三步实施诈骗。第一天在村里发宣传单,让群众知道他们的活动;第二天再让群众购买礼品并发给一张礼品卡,当场凭礼品卡将购买礼品的钱退给群众,取得信任;第三天让群众以较高的价格购买礼品,承诺次日退还现金,收钱后携款逃离。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某分别带领其他十三名被告人分三组到焦作、新乡、济源等辖区的农村疯狂作案,诈骗范围涉及13各村庄,诈骗总金额近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某等十六名被告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私人财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判决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某等十六名被告人犯诈骗罪,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最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