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被告人谢某酒后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竟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他人,最终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谢某的犯罪行为也表示了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符合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情形的应当宣告缓刑。被告人谢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另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2012年7月,本着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原则,综合全案案情,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