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解读】某日,一名自称“老赵”的不明身份人员,找到开废品收购站的张某,称要卖铁。张某明知是盗窃,仍纠集井某等3人,驾驶一辆面包车,在“老赵”指挥下,窜至某公司工地,盗走钢材近千公斤,折合人民币四千余元。张某等4人当晚被抓获,赃物被追缴,“老赵”(另案处理)逃逸。法院认为,张某等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最终,4人分别被判处六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两千元。
【法规解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事小理大】古时,齐国有个人,清早来到集市上,见到有个人手中拿着金子,就一把夺了过来。大伙把他逮住捆起来问:“这里到处都是人,你怎么就那么大胆子敢抢别人金子?”那人回答说:“拿金子的时候,我只看到金子,根本就没看到人。”本案中,张某明知“老赵”名为洽谈“生意”,实为撺掇盗窃,却仍知法犯法、利令智昏,直至害人害己。一个人如果唯利是图,利欲熏心,往往会丧失理性,做出愚蠢的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