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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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 身陷囹圄方悔

  发布时间:2012-12-07 08:56:13


    2012年12月6日,马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6月份至8月份,刘某多次在网站上发布黄色淫秽色情的帖子共计15个。经公安局认定此15个帖子的浏览量达177994次,传播广泛、影响恶劣。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传播淫秽的音像、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规链接: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c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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